僅提供崗前培訓,能約定服務期嗎?
案情簡介
張某于2020年9月進入某公司,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,約定工資4000元/月。同月該公司安排張某進行為期一個月的線上崗前培訓(非脫產),培訓內容為企業文化和一般工作技巧。公司還要求張某簽訂崗前培訓服務協議,其中載明張某需履行一年的服務期義務,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4000元。2021年3月,張某提出辭職,公司表示因其違約需支付違約金,故剩余工資不予發放。
張某認為,自己雖在公司要求下簽訂了服務期協議,但該培訓是崗前培訓且系單位強制要求,不應適用服務期和違約金。
處理結果
經仲裁委調解,公司向張某支付剩余工資。
案例分析
簽訂了崗前培訓服務協議,服務期及違約金約定是否必然成立?
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,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,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,約定服務期。也就是說,合法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是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、進行專項技術培訓。
本案中,公司并未證明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或支出了專項培訓費用,其提供的是崗前基礎培訓,培訓內容是企業文化和工作技巧,應屬職業培訓范疇,并非專項技術培訓。故綜合判斷,仲裁委認為該培訓服務協議無效,張某無需支付違約金。
Copyright ? 德州市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魯ICP備2021034435號-1